2009年11月4日 星期三
惡意欺騙的買賣行為
故事大綱:
甲為XX通訊行負責人,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在Yahoo奇摩網站上刊登拍賣頁面販售行動電話,某乙閱覽網站後以電話詢問某甲,經某甲確認為全新原廠保固1 年手機,遂前往XX通訊行,接洽之不知情成年店員丙依甲指示,再次告知乙該手機為全新且有原廠保固一年並開立收據保證之,致乙信以為真,以XX,XXX元購買行動電話1 支,然乙拆封後,發覺上開電話條碼與包裝條碼不符、充電接口處有掉漆、生鏽之情形,且手機內亦無原廠保固貼紙,顯非全新、原廠保固之行動電話,乙即要求處理,然甲均置之不理,始知受騙。
法律問題
一、 消費者乙可告這家通訊行詐欺嗎?
二、 店員丙協助銷售是否為共犯?是否與甲同罪?
預定進度:
第七週:同學集合討論故事大綱內容呈現,並分派組員工作。
第八週:拍攝短片內容確認,短劇角色話術討論並借用道具與地點。
第九週:期中考暫停活動。
第十週:正式拍攝短劇,相關法律問題解答初版討論。
第十一週:剪輯影片並播放,與組員研究問題內容相互交換心得。
第十一週:最後法律問題與影片版本完成校稿。
第十二週:消費生活法律資料完成學習檔案
组員分工
一、案例影片拍攝由組員飾演,預計有志超、明俊、東成、其均
二、影片剪輯由志超負責。
三、法律問題解答,由勇智、豐儂、文誠三人負責,其餘組員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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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
回覆刪除請提供貴組組員電子郵件
潘志超 kevin.pan@senao.com.tw
回覆刪除王文誠 a15932000@yahoo.com.tw
王勇智 gf091929@yahoo.com.tw
郭僼濃 as24699591@yahoo.com.tw
陳其均 rk46791@yahoo.com.tw
黃明俊 kn702219@hotmail.com
賴東成 dada3023@kimo.com
1.消費者可以依據刑法第399條詐欺取財罪:
回覆刪除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2.這時要查清楚店員丙是否真的不知情,如果與甲連手於網路拍賣詐取消費者購買,意圖一致則為間接正犯,同處刑法第399條詐欺取財罪,但是若查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則丙無罪。
乙可以退貨求償嗎?理由為何?
回覆刪除乙可以退貨求償,根據消保法第一章第二條第十項規定解釋: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回覆刪除再依第19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1.是郵購買賣嗎?
回覆刪除本案網路銷售訊息,應該是廣告。買賣契約並非在網路上成立。而是消費者在門市購買。
因此,本案消費者如果想要要求退貨,應該另尋其他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