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4日 星期三

贓物買賣

故事大綱
甲於Yahoo奇摩網站上刊登拍賣頁面,販售中古行動電話。丁閱覽網站後,前往該店,不知情店員丙遵從甲指示,表示該手機為二手商品,因丁貪價格便宜,以X,XXX元之代價購買上開手機一支,三天後因使用該行動電話後接到電信警察通知,表示該手機為贓物,需要到警察局一趟 。

法律問題:
一、老板甲收受不明贓物轉售他人是犯何罪?
二、消費者丁明知手機來路不明卻依然購買使用,他也有罪嗎?
三、手機失主可以向消費者丁要回手機嗎?

11 則留言:

  1. 1.甲拿不明來路的手機轉手銷售消費者丁依據刑法第349條規定: 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2.消費者丁已知來路不明卻還購買,表示故意行為,同上述刑法第349條處罰。
    3.可以,向消費者丁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佔有保護請求權,或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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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甲販售中古行動電話,或許他不知道賣的是贓物?丁怎知道手機來路不明?
    2.難道在拍賣網站買東西,只要事後被發現是贓物,買的人都有罪嗎?
    3.丁如果是合法而且善意的第三人,而且非常中意這支手機,丁可以繼續占有這隻手機嗎?
    4.查一下前後條文。
    5.何謂牙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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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商品進貨買賣都必需要有買賣憑証,如統一發票或是其它相關檔案,買賣中古手機必須要有原持有人切結保證其手機來源,在買賣時,消費者最好是請店家出示中古機的出處及查詢較妥。

    2.不是所有買的人都有罪。

    3.可以,但前提是原失物人在兩年內沒有追討下。

    4.謝謝老師提醒!
    我國民法分別於第八百零一條及第九百四十八條規定動產有權之善意取得,即縱使讓與人本身並無所有權或無讓與之權利,善意受讓之佔有人仍受法律之保護,取得該動產之所有權。惟民法於第九百四十九條設有例外規定,「佔有物如係盜贓或遺失物,其被害人或遺失人,自被盜或遺失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佔有人請求回復其物。」因此,縱然佔有人係因善意受讓之規定取得佔有物,但若該物為盜贓或遺失物,被害人或遺失人仍得向盜贓或遺失物的現在佔有人,請求返還其物,則原善意受讓人取得之所有權,因被害人或遺失人回復請求權的行使,而歸於消滅。
    不過,若盜贓或遺失物係佔有人由拍賣或公共市場,或由販賣與其物同種之物之商人,以善意買得者,被害人或遺失人須支付善意佔有人買受其物時所支出之價金後,始得自被盜或遺失之時起二年以內,請求善意佔有人返還其物(民法第九百五十條)。又為促進金錢及無記名證券之流通,維護交易安全,民法特別於第九百五十一條規定,「盜贓或遺失物,如係金錢或無記名證券,不得向其善意佔有人請求回復。」

    5.所謂牙保指居間介紹買賣贓物或為其他交易之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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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商品買賣都要有憑證,如發票合收據,那他為何知道來路不明是因為手機蓄號跟盒子的敘號不同
    2.不一定,因為不知情
    3.可以如過兩年內沒有追討
    4.跟志超一樣
    5.牙保者>>唐宋偁交易仲介為牙人,牙郎 現今刑法所稱
    表者為中間仲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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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影片檔已完成,請老師及同學進入觀看,謝謝!
    PS:因影片中帶有公司logo所以我有設密碼,請各位進入前
    輸入8888,謝謝!
    網址:
    http://blog.xuite.net/pan0938/blog?st=c&p=1&w=193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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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商品的交易都需有憑據,例如發票或收據等可作為證明┤購買中古手機應該先請店家示出出處以及其他相關資料。
    2.不,並非都有罪!因為事先毫不知情。
    3.可以,不過原持有者要在兩年內不討回的情況下。
    4.同上。
    5.牙保意指交易中的介紹人、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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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志超:密碼不通,影片看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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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老闆進貨需要有進項證明.老闆可能因為貪圖較大價差.收售來路不明手機.可能觸犯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2.沒有賣家說自己賣的會是贓物.買家又無法去追查貨品真正來源.一但買到贓物.就是有買到贓物的事實.所以可能可以區分成:
    a.善意取得 : 並非以無償行為取得.因此並未觸犯收受贓物罪及故買贓物罪.但被害人自被盜之時起二年內,得支付購買之同等價金後.請求小蘭返還物品.
    b.明知為贓物仍執意購買.則購成故買贓物罪.(即民法第九百四十九條至第九百五十一條),被害人得向買家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占有保護請求權.或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3.可以.但前提是原失物人在兩年內沒有追討下.
    4.同志超第四點說明.
    5.古代稱交易仲介者為牙保.現今刑法所稱表者為中間仲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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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影片已經收到。製作非常有水準。Good
    建議改進部份:
    1.有字幕會更好。
    2.如果沒有辦法把全部的對話製成字幕,建議把重要的法律問題或關鍵對話打出字幕。
    3.現有的片尾字幕,停留時間太短,閱聽人無法在有限時間內看清楚問題,請適度拉長字幕停留時間。
    4.可以開始做簡報PPT了,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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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各位同學,影片檔經老師指導已修正部份內容,並重新鋪在網路,再請同學指教,謝謝!
    PS:字幕的部份很難再將口白再寫入,因為即興演出完全沒有底稿,所以只有重點部份關鍵對話有字幕,謝謝!
    (密碼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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