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故事大綱:
麗貝卡是一個財經雜誌的記者,她和最好的朋友蘇西住在一起。因為購物成癮的緣故,雖然大學畢業後已經工作了一段時間,卻一分錢沒存下,反而因為瘋狂購物而債臺高築。很諷刺的是,作為財經記者的她,一方面教人如何理財,而另一方面自己又難以自拔的揮霍無度,只能選擇不斷自圓其謊和不聞不問來逃避債務。面對接踵而來的帳單,麗貝卡曾經試圖戒掉購物癮,但卻以失敗而告終。於是她只能絞盡腦汁去賺更多的錢來彌補虧空。
(2)法律問題:
1.卡債的債權若超過一定時效會消失嗎?
2.若與銀行協商後,仍然還不出來,應會遭受怎樣的處罰?
3.能利用哪些方法還卡債?
(3)預定進度:
第七週:討論
第八週:決定主題
第九週:故事大綱
第十週:他所遇到的法律問題
第十一週:組員對她遇到的法律問題的想法
第十二週:如果是你遇到時會有什麼反應
第十三週:尋找關於他遇到的法律問題該用哪些法律途徑解決
第十四週:組員一起討論議題
第十五週:報告
(4)分工:
怡文:決定主題、預定進度、法律問題、分工
珮慈:決定主題
育稜:尋找有關購物狂異想世界的短片、大綱、法律問題
筱珊:無
雅懃:無
筱珊和雅懃沒有任何分工嗎?
回覆刪除加油
嗯嗯....
回覆刪除育稜
回覆刪除卡債是不是可以還不出來
向法院聲請破產然後就不能在辦
也不用再還了嗎˙ ˙
那他是否還具有當保人的作用呢?
1.不會有消滅時效,也就是說永遠都不會消失。
回覆刪除2.可以選擇宣佈破產。
在國民黨提出的破產法草案中,就提出非經法院許可,不得離開居住地,且在防止債務人脫產的情形下,還可監察債務人通信。司法院也依據我國現行法令,統計出有高達128種,是宣告破產的人不能從事的行業。除了以上限制外,個人信用資料也會有10年的破產註記,債務人至少有10年是信用屬於異常狀態,破產後必需付出的嚴重代價,也是值得卡奴好好深思的。
委任律師做債務代理人(擋債):
1、 律師團與你共同面對銀行,防止不當摧收。
2、 進入法律程序,利息與違約金不再增加 (發財產清冊)。
3、 債務人有錢再做償還 。
4、 以最低成數30%最高60% 贖回債權
卡債高的話,可以用這個方式來處理,卡債少的話,就用個別協商的方式,但您的親人已經協商還是無力還款,相信他的債務已經非常的高了
3.
(1)卡債協商
前置協商
變更還款方案
個別協商一致方案
更生/清算
(2)檔債律師
(3)腳踏實地工作還錢
1.他所積欠的卡債,必須有使用附卡,而且附卡的使用人,是你們的家人,因為只要是卡片的共同持有人,都有義務為了這張卡的債務來做償還。
2.比較早以前,申請信用卡必須要有保証人而不是聯絡人,那位保証人,也要為了這張卡的債務來做償還。
3.積欠債務的這位人士,因為長輩所遺留下來的財產,有繼承權,所以繼承到房屋我只是土地的一部分的產權,可能是一棟房子的二分之一或四分之一,反正不到整棟房子的全部。
那麼這棟房子,就會遭受到法院的假扣押,使得這棟房子沒有辦法做買賣,也會被法院貼上封條,人事還可以在那邊住,但是這間房子就是沒有辦法做移轉,卡死在這個地方。
回覆刪除4.如果很不幸的,這位有債務的人士,因為某種原因去世了,那麼他的債務,就會被他的家人所繼承,父母子女兄弟都會繼承到一部分的債務,除非拋棄繼承得乾乾淨淨,要不然就有可能會連累到家中的遠親。
如果像他有幾百萬的債務無力償還,那麼他也沒有辦法找到合適的工作,只能坐領現金的工作沒有勞工保險,對他的未來也沒有什麼保障,並且沒有辦法是用銀行的戶頭,因為他第帳戶可能會被凍結不能使用。
現在他的解決辦法,要看一下他的負債狀況,不過有一個法律可以幫助倒他本人。
這是在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一日正式實施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可以幫助你,減輕你的債務壓力,這個法案分成兩個步驟。
1.跟銀行的「前置性協商」
2.跟銀行未達成協商,送由法院由法院裁定,如法官能夠通過你的意見進入更生清算程序,更生還款5-3成,清算2-0成。
這條法律你必須
1.五年之內不能是營業單位負責人。
2.如果是負責人,每個月的營業額不能超過二十萬元(要有開發票才算)
3.你的負債,必須在一千兩百萬以下,免擔保的債務(沒有抵押品的債務)
這個法案的步驟,找你的最大債權銀行來做協商(前置性協商),你要準備一些資料來証明你目前的實際狀況非常拮据,在銀行確定收到你的文件之後,就要停止法院扣薪,但是你必須資料準備齊全而且資料時間不能過期。
「前置性協商」最優惠的條件是180期零利率,也就是說你一共還十五年,可是通常一般人的談判結果,會依據他的負載狀況,來調整他的還款期數以及利息。
你和銀行談判不成功,進入司法程序,進入法院由法官裁定,更生還款5-3成,清算2-0成,還債期間為六到八年,如有通過將以0利息計算。
如果判決確定之後,最起碼可以少還一半,可是他的通過率並不高,因為判決的時候有許多因素會阻擋你的通過,像是:配偶有沒有工作、他的收入又是多少、你的名下有沒有資產(車子、土地、房屋)、有沒有親人要撫養,像是如果父母要撫養,那你還有沒有兄弟姐妹,這些等等還有許許多多相關的因素,才會造成你能不能通過的原因。
如果是我遇到這麼問題,我會好好工作去償還的!!
回覆刪除1.破產法
2.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怡文的貼文很有價值,提供了一些線索,可以讓我們繼續深入:
回覆刪除1.卡債的債權為什麼永遠不會消滅?這跟民法的規定有違背阿。理由是什麼?是銀行會在消滅時效到期前有催討的動作,所以債權會繼續延續下去,還是有特別的約定,可以免除民法關於消滅時效的規定?
2.有卡債的人【只能】作領現金而且沒有勞工保險的工作嗎?還是為了不願意被法院強制扣薪三分之ㄧ,所以寧可做領現金而且沒有勞保的工作?
3.關於債務的繼承,哪些人必須注意呢?怡文提到的遠親有可能繼承到債務嗎?遺產繼承只有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才有資格嗎?
4.何謂拋棄繼承?何謂限定繼承?
1.卡債的債權為什麼永遠不會消滅?這跟民法的規定有違背阿。理由是什麼?是銀行會在消滅時效到期前有催討的動作,所以債權會繼續延續下去,還是有特別的約定,可以免除民法關於消滅時效的規定?
回覆刪除積欠金融機構款項,自未繳款日起,債權銀行得已先做行內的催收,催收未果之後,銀行會將債務送交法院民事非訟案件單位處理,經法院一定的流程後會取得"債權憑證",一張憑證的有效時間是15年,但是當15年到之前債權端可再向法院請前求延長,接下來又在一次的15年,意思其實很清楚,這不像犯案的人可以針對法院有所謂的通緝期,而欠錢的部份的債務債權關係是不會消滅的,而且債權端在取得債權憑證前會先有一道支付命令,裡面還宰名了超過六個月以上的債務得以用年利率20%增加利息,換言之.,債務人在不處理債務的過程中,債務仍是不斷的增加,想遠一點,以後百年之後還會有債留子孫的遺產問題....
3.關於債務的繼承,哪些人必須注意呢?怡文提到的遠親有可能繼承到債務嗎?遺產繼承只有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才有資格嗎?
回覆刪除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人之所以依法成為繼承人,係因為被繼承人發生【死亡】之事實,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前,是沒有所謂「繼承權」的存在,因此,若有人書立契約書、同意書、切結書之類的文件,聲明放棄將來對某某人之繼承權,這種聲明是不生拋棄繼承之效力的,或是有人為躲避債務,想預先辦理拋棄繼承之手續,以避免將來因繼承所得來之遺產被債權人查封拍賣,這也是天方夜譚,因為法院絕不會准其辦理這樣的手續,究其原因無他,只因為被繼承人尚未死亡,根本就不發生繼承之事實,當然無從辦起。
依民法第一一三八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而定之:
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內外孫子、女)
父母。
兄弟姊妹。
祖父母(含外祖父母)。
4.何謂拋棄繼承?何謂限定繼承?
回覆刪除拋棄繼承與限定繼承之差別
1. 意義不同
拋棄繼承是指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依法定法式所為與繼承立於無關係地位之意思表示。限定繼承是指繼承人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債務之意思表示。
2. 身分不同
繼承人拋棄繼承後,成為與繼承豪無關係之第三人。 限定繼承後,繼承人之身份並未改變。
3. 程序不同
拋棄繼承之程序以如前述。 繼承人要辦理限定繼承者,應開具遺產清冊,再呈報法院。「遺產清冊」是指已包含死者所有權利義務之遺產所編製之財產目錄。繼承人呈報法院後,法院將依公示催告程序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
4. 期間不同
拋棄繼承程序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為之。 限定繼承程序則是自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為之,但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有必要時得延展之。
5. 效果不同
拋棄繼承之效果僅即於聲請拋棄之人,對其他繼承人不生影響。繼承人中之一人主張限定繼承時,其他繼承人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
3.一定要等當事人去世才可去法院辦理?
民法第1147條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拋棄繼承,需在得知繼承後2個月內為之
限定繼承,需在繼承後3個月內為之
2.有卡債的人【只能】作領現金而且沒有勞工保險的工作嗎?還是為了不願意被法院強制扣薪三分之ㄧ,所以寧可做領現金而且沒有勞保的工作?
回覆刪除為了不願意被法院強制扣薪三分之ㄧ
資料蒐集後,可以開始做簡報PPT了。
回覆刪除加油。
心得:
回覆刪除我覺得這部片子中,我們可以看到現今是會的趨勢
在現在社會裡
有許多的卡奴,他們無法自治的去消費
然後買一些不一定有用到的東西
最後開始努力工作還錢
有一些人還不了錢,使的自己的信用破產
終身就為了還錢而過生活
為了當初的一時開心
而造成了往後的痛苦。
現在有一些機構有在幫忙
那些卡奴解決問題
如:http://www.dca.com.tw/
卡奴債務消保團體提供免費諮詢
可去裡面請求協助
請求幫忙,讓他們的問題獲得解決。